当李驾驶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然后王局外人从东向西穿过高速公路时,吴正驾驶着一辆普通的小型客车。两辆车相撞,李和王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实,李在机动车道上驾驶非机动车时没有下车。吴某驾驶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规定的限速,两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李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承担了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先生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要求吴先生支付医疗费,医院食品补贴费,护理费,营养费,遗失时间,伤残补偿金,家属生活费和交通费。
审理后,法院认为,如果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请按照自己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司机和行人有过错。根据故障程度,适当减少机动车的责任;如果机动车没有过错,则责任不得超过10%。在最终的法院判决中,保险公司首先赔偿李在交通保险限额内的损失,超过交通保险的部分负责赔偿的40%。
[法官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和重点。尊重生命。保护非机动车驾驶者的立法意图并不意味着机动车辆应负全部责任。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有过错,法院将根据故障调整机动车责任。
在实践中,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机动车辆上超速,逆行,红灯和混乱。这种行为很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一方面是“故意”,因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误解非机动车不受惩罚,以及交通事故;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辆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法官提醒电动车驾驶员注意旅行安全,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如果他自己的伤亡损失超过了第三方的强制保险限额,法院将根据非机动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少机动车的责任。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将无法获得个人损失的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