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驶入河中,突然失控进入河中。车辆严重受损。保险公司应该付钱吗?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物流公司之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举行公开听证,并判处法院判决一审判决,拒绝在北京的物流公司。声明。
案例审查
2016年11月,一辆丰田物流公司司机在大兴区高家堡村西永定河附近开了一辆丰田小巴,河水很软,车辆突然失控,导致车辆掉入河中。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到达现场并发出交通事故确认函,确定司机全权负责。北京某物流公司认为该事故是保险责任登陆,因此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拖车费,汽车租赁费和诉讼费共计21万元以上。一审法院下令保险公司支付9万多元的维修和救助费。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事故地点是一条有危险因素的河流,驾驶员在知道危险情况后仍然进入车辆,保险目标的风险显着增加。当北京的一家物流公司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时,它会将保险车辆驶入一个特定的危险场所,这样车辆就会被高风险的道路和河流驱动,导致风险大幅增加。保险目标,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保险金承担责任。北京的一家物流公司表示,事故是一个“地面陷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从现有证据来看,车辆在进入河流之前没有因自然原因而坍塌或突然倒塌的事实。二审法院驳回了北京某物流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车辆在河流翻车的原因是案件的关键点。无论保险公司是否要求赔偿,是否存在“土地陷阱”都是争议的焦点。北京一家物流公司对“地面沉降”的索赔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且根据现有证据,车辆在车辆没有因自然原因而坍塌或突然倒塌之前进入河流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车辆通过单位管辖范围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道。涉及的事故地点是一条有危险因素的河流,不用于公共通道。
二审法院前往发生事故的事故现场,并在河口附近看到了大兴区水务局的警示标志,称“河道危险人员不得进入河道”。门票需要进入事故现场,表明事故发生在特定区域。在事故现场,大兴水务局发出警告标志,“这里的水深是危险的。请不要游泳,不要钓鱼,不要滑冰。“事故现场有警告标志,社会车辆人员不得进入事故现场周围,表明发生事故的具体地点比一般道路更危险。由此可以推断出驾驶员对进入区域的风险是主观的并且是众所周知的,并且车辆的危险程度已经显着增加的事实也是已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被保险人不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事故。由于保险标的的风险显着增加。赔偿保险的责任。可以看出,自驾游需要选择公共安全道路驾驶。在进入异常道路之前,必须全面分析判断车辆危险程度是否增加,并使用行车记录仪,手机等设备及时保存证据或者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程度较高的地区,进入时要谨慎,避免发生危险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