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将从租赁公司租来的车辆登记为运营网络车。 2018年3月中旬,王先生在行动中驾驶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得到了交通管理部门的确认。承担全部责任。王先生的车辆由保险公司投保,用于保险和商业保险。李先生起诉王先生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向法院赔偿5000元的维修费。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结案。
在回应原告的请愿书时,王先生辩称他驾驶的车辆已经为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三项保险投保了。因此,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私下改变了车辆使用非经营车辆进行经营活动的性质,这是商业三人保险豁免,因此不同意赔偿。
在审理此案后,法院认为王先生的驾驶车辆属于非经营性质。王先生使用该车辆进行操作,这改变了车辆使用的性质,导致被保险汽车的风险显着增加而未通知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申请表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其作为保险公司的义务并有义务澄清它。因此,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三方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的理由是合理的。对于李先生在交通保险之外的损失,王先生应赔偿他。 。最后,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将赔偿李先生在保险范围内的2000元,王先生赔偿李先生3000元。
听取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三人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两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可能由于保险标的的风险显着增加而发生。该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明保险公司和王先生已明确同意通知保险公司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王先生的协议内容和法律后果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履行了其提示和明确的义务。王先生改变了车辆使用的性质,导致被保险汽车的风险大幅增加而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王先生应承担超额保险的风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