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一段路段,当乔先生从路边的停车场开车时,他发现周先生跌倒在车辆前方。经医生检查后,周先生已经死了。测试了酒精含量,周先生陶醉了。尸检后,相信周先生遇到了胸部和颈部下部并受到大的外力导致机械性窒息。在审判期间,乔先生辩称,周先生在车辆起步前已经躺在车前并已经死亡,因此周先生的死无关紧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乔先生负责周先生死亡的民事责任的50%。
法官解释:
在获得驾驶资格证书之前,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在培训和资格考试期间检查车辆的外观和周围的安全条件。该要求是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这也是驾驶者安全责任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乔先生未能履行这项安全预防义务,因而未能避免事故,他的行为是一定的错误。庭审结束后,法庭发现周先生在醉酒后继续留在机动车的前部和下部。他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他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然而,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极好的危险负担”规则,他最终决定判断乔。先生负责50%的民事责任。
车辆周围环境观察不良造成的事故经常发生在夜间,因为夜间能见度差,司机疏忽观察,所以在夜间开车前,每个人都要多加注意,仔细检查车辆。四周,一定要消除风险因素。此外,这种类型的事故经常发生在婴幼儿在社区,医院等活动的地区,因为婴儿和幼儿的身高和形状经常出现在车辆的盲区,所以在启动车辆之前,驾驶员必须在车内。围绕汽车,以确保没有任何损失。